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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奖申报、评审的若干说明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9-01 生效日期: 1988-09-01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奖的申报、评审工作,特作如下说明:


 一、奖励范围及应具备的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奖用于奖励建国以来集体或个人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内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要意义。
  2、研究成果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
  因涉密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须进行过同行专家评议或鉴定,并提供书面评议或鉴定证书和申报部门出具的保密证明。
  可以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公开发表,不能以评议或鉴定代替。


 二、奖励标准
  国家自然科学奖分为四等,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系统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研究成果为重大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取得了突破怀的进展,能推动本学科的发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对人类社会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重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领先,研究工作有系统性。
  二等奖研究成果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能推动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个类社会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学术上为国际领先,研究工作有系统性。
  三等奖研究成果在科学理论上有较大的发展,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人类社会进步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
  四等奖研究成果在科学理论上有一定的发展,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人类社会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
  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究成果,可给予特等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三、主要研究者须具备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主要研究者:
  1、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重要创新点的提出者。
  2、重要科学现象、特性或规律的主要发现与阐明者。
  3、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的主要解决者。
  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研究者的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某些综合性大型协作项目,若主要研究者人数过多,可以研究集体或第一研究者及其研究集体(院、所、室、组等)作为主要研究者。
  研究项目的行政组织领导、管理及各类辅助、后勤工作人员,不得列为主要研究者。


 四、申报程序与要求
  1、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匀,须按规定的内容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奖申报书》。
  2、国家自然科学奖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亦可按成果归属关系逐级上报。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国防科工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作为申报部门。各研究机构(含工、矿、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作为申报单位。
  3、因学术观点不同,或非职务性研究成果,申报单位不予推荐者,可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同行科技工作者十人以上,联名向申报部门推荐。已由申报单位推荐的项目,不须再请专家推荐。
  4、申报单位负责向申报部门推荐本单位或本学科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奖申报书》
  (2)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学术水平、主要研究者的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查,凡不够标准、不够条件或有不实者,不予推荐。
  (3)对跨单位协作项目的申报予以协调,认真处理好成果归属和单位及个人的名次排列等问题。
  (4)认真填写《申报书》中的“申报单位推荐意见”。
  5、多单位共同完成的研究项目须共同协调确定单位和人员排列次序,并加盖各自公章,由主持单位组织申报或联合申报。
  6、相似内容分别由不同单位独立完成的研究项目各自申报,不得合并申报。
  7、同一研究成果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亦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
  已获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或该获奖成果中包含的内容,不得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的研究成果,若无新的实质性突破,也不得再次申报。
  8、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通过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办理,(详见“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申请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实施办法”)。
  9、凡旅居国外的华侨和外国人士,结合我国实际从事科学研究,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的优异成果,对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并符合本说明一规定的,经对口专业部门推荐,也可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
  10、中国学者与外国学者合作完成的优异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若其论著的主要研究者为中方学者(并在作者名字后署所在中国单位名称)不涉及知识产权,符合本说明一规定的,可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
  11、凡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


 五、初审
  申报部门对申报单位推荐的请奖项目进行初审。
  1、组织同行专家对请奖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对比,择优向国家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报送请奖项目,并对奖励等级提出建议。对申报单位的推荐项目,不得合并上报。
  2、对拟上报奖励委员会的项目,应从形式、内容、学术水平以及主要研究者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3、初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申报时,应将同行专家的综合评审意见填入《国家自然科学奖申报书》“申报部门初审意见”栏内。若有不同意见也应在其中反映出来并附参加会议评审专家名单;若采用通讯评审方式,须请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审,除填报综合意见外,还要将所有同行专家的书面评审意见附上。
  4、同行专家的选择应注意学术上的权威性、公正性、同时考虑不同学术观点的代表性,排除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因素。


 六、复审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奖复审工作,复审按照形式审查、学科复审和科学部复审三个程序进行。
  (1)、形式审查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部门申报的请奖项目,并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逐项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为不合格,不予受理。
  a、申报书及其附件字迹不清,难以辨认。
  b、未按要求签字、盖章。
  c、应附的附件没有附或者附件不齐。
  d、请奖著作发表的时间不合规定或成果没有保密证明与鉴定证书。
  e、主要研究者,不符合有关规定。
  f、请奖项目不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奖励范围,或已获其他国家级的奖励。
  (2)学科复审
  a、评审会前对每一项目应确定三名以上专家为项目主审人,主审人须预先了解有关申报材料及文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b、利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学科评审组进行学科复审,复审会先由主审人介绍项目情况和审查意见,然后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向各科学部评审组推荐的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
  c、凡本人有请奖项目者,不参加评审会议。
  (3)科学部复审
  a、各科学部建立科学部评审组,由学科评审组部分成员及奖励委员会专业对口委员组成,若评审项目专业超出评审组成员专业范围时可聘请少数其他有关专家参加。凡本人有请奖项目者,当年不聘请。评审组成员由奖励委员会主任核准聘任。
  b、复审会先由各学科评审组代表逐项介绍推荐项目,然后组织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定出推荐项目及奖励等级。
  2、涉及重大国防机密项目,委托国防科工委组织复审。复审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进行。


 七、奖励委员会评定
  1、奖励委员会负责定各科学部复审推荐的一、二、三、四等奖项目。
  2、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复审组织单位,从奖励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二名以上委员作项目主审人。若项目专业超出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范围时可从复审评审组成员中邀请代表作项目主审人。主审人须先熟悉项目材料,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3、复审推荐为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研究者代表须向奖励委员会介绍项目内容,并接受奖励委员会的提问及答辩。
  4、复审组代表须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复审情况,项目主审人报告审查意见。全体委员逐项讨论。根据实际需要,保密项目亦可向奖励委员会内设立的保密小组汇报。
  5、奖励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有效票数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有效,有效票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通过。特等奖项目须由有效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审批。
  6、涉及委员本人及直系亲属的项目应回避,不参加投票,也不计入总票数。
  7、凡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评审情况严守秘密,不得外泄。


 八、异议处理
  1、国家自然科学奖励项目经奖励委员会评定后登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直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异议书。
  2、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内容,并提供事实根据,异议书须写清异议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须写明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并加盖公章。如要求对异议人姓名保密,请注明。不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3、获奖者本人对获项目的等级提出异议,一般不予受理。若获奖项目主要研究者认为获奖等级偏低,在异议期内可收面申明将项目撤回,项目撤回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以后如有新的进展可以再次申报。
  4、获奖项目如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查实随时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及一切荣誉奖品。
  5、涉及项目实质性争议,由原复审组调查处理。有关项目主要研究者名次排列的争议,由申报部门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处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均应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6、有关单位及人员接到异议或申辩函件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否则即为弃权。
  7、在限定异议处理期内,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再列为获奖项目,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8、异议处理期满后,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情况和处理意见。奖励委员会对项目的异议处理意见或结果有审核、裁决的权利。
  9、参加处理项目异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不徇私情,秉公处理,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九、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奖励委员会评定结束,向国家科委提出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的报告,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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