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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9 生效日期: 2003-09-19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兴市战略决策,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质量法制观念,加快质量工作向国际惯例靠拢,树立郑州产品新形象,实现“2010质量工程”的目标(“2010质量工程”是质量兴市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从2003年开始到2010年,通过2年、4年、7年时间的系统性努力,使我市的产品质量、管理质量逐步赶上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郑州市建设社会主义商贸城市的具体目标要求,制订本方案。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施质量兴市、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要坚持做到全民发动,常年不懈;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结构,政策引导,促进企业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发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对提高质量的主动力作用,最终达到市场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实施质量兴市,近期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促进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管理质量等各方面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方案。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2010质量工程”的任务和要求
  (一)到2005年,完成以下工作组成:
  1.不出现量大面广的区域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出现量大面广的区域性无证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
  2.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出口商品商检合格率达98.5%。
  3.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50家以上企业质量体系按GB/T19000一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30个以上产品获得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4.30个产品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或赶上国内先进水平。
  5.全市乡以上企业和乡以下的重点企业按产品标准生产的比例稳定在98%以上,并有80%以上的企业有保证自己产品质量的必要计量和检测手段。
  6.50个以上的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7.创国家级名牌5个,省级名牌15个,省优质产品30个。
  (二)到2007年,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1.市场上本地商品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出口商品商检合格率达99%。
  2.200家以上企业质量体系按GB/T19000一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50个以上产品获得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3.50个产品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4.生产企业基本上有保证质量的计量和检测手段。
  5.主要行业40~50%的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6.创国家级名牌8个,省级名牌25个,省优质产品60个。
  (三)到2010年,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赶上或超过周边省会城市平均水平:
  1.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市场上本地商品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
  2.300家企业质量体系按GB/T19000一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100个以上产品获得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3.70个产品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4.主要行业60%以上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5.创国家级名牌10个,省级名牌40个,省优质产品100个。


    第五条 扶持开发一批技术先进、投入产出比较高的新产品,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实现产品结构的优化,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促成主导产业升级。


    第六条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至2010年,全市在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技术、高效节能和环保及精细化工等高新技术领域,形成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和产品,其产值达到同期全市工业销售额的20%以上,其中产值在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20个以上,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100个以上。


    第七条 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宏观调控,依靠政策导向,加速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大力推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组织财税、金融、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扶持一批重点企业,促其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争创名牌产品。
  (二)制定质量振兴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改善质量管理,努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质量规范性文件,促进质量法制化管理;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力量,强化监测手段,加快建设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制止地方保护主义。
  (四)强化对打假扶优的领导,把打假扶优纳入行政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努力使本行政区域不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
  (五)建立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质量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等项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质量兴市办公室在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负责组织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及本辖区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
  2.组织、协调生产领域的打假扶优活动;
  3.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的质量工作;
  4.统筹质量评优和信息联络等有关工作;
  5.具体负责本方案的实施、检查和综合考核。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试行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
  2.完善市、县(市、区)质监信息系统,每月汇集同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生产、销售产品的违法活动情况、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的抽检合格率情况和获取许可证、认证以及企业技术基础情况;
  3.积极开展打假治劣活动,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新办企业实施审查制度,无完善的生产技术和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严禁其销售产品;对无出厂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实施委托代检或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检验手段;
  4.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并积极搜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5.根据“2010质量工程”各阶段的按产品标准进行生产达标比例以及配备计量和检测手段达标率,制订提高持标率、配备率的计划和落实措施;
  6.统一管理我市认证和许可证工作,加强对许可证产品的动态管理,负责开展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年审工作,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试验、测试手段,并负责考核验收,做好企业认证和许可证工作;
  7.建立并完善上水平、上档次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利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行业检测机构等力量与检测手段,充实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络。
  (三)工商、卫生、医药等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做好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计划管理部门把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其实现。
  (五)科技管理部门编制各类科技计划,为实施“2010质量工程”服务。
  (六)商业、供销、物资等有关部门和经销企业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质量管理,制止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商品,搞好优质服务。
  (七)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严格把好使用建筑材料质量关。
  (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质量监督及执法部门的打假治劣活动。
  (九)统计部门将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质量损失率、工业产品销售率、新产品产值率4项质量指标逐步纳入正常的统计渠道。
  (十)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负责郑州地区的环境治理和环境污染的查处。
  (十一)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国家管理价格的产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十二)银行及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实施的项目,在信贷、税收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优惠。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对企业为提高质量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土地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
  (十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1.开辟质量宣传专题栏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知识、质量法规的宣传和渗透;
  2.建立热线电话,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报导,及时曝光;
  3.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广告业务,对涉及产品质量内容的广告应查验并保存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资格检测机构出具的可供广告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报告单。
  (十四)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医药等部门查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十五)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团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为用户提供投诉、咨询等各方面服务。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提高质量、同求发展的作用。
  (十六)其他部门都要做好与本部门工作职责有关的质量工作,为质量兴市做贡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生产者、经销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制定质量目标计划,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厂长(经理)对质量负全责,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保证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独立监督、检验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严格按下列规定生产和销售产品:
  1.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无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及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三)产品出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注明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五)在产品保证期限内,用户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期限内的质量要求时,由产品生产者对用户和经销者承担质量责任,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复、更换、退赔。
  (六)经销者在进货时,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经销者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方案对销售产品所规定的要求。
  (七)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期限内质量要求时,由售出该产品的经销者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 储运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注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
  (二)在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产品承运或交货时,承储、承运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因储存、运输、装卸造成产品损伤的,由承储、承运、装卸者分别承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表彰和奖励在实施“2010质量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采用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颁发。


    第十二条 依照质量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及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对各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追究包括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领导在内的责任人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质量问题严重的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
  1.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由质量兴市办公室发出黄牌警告。同时,有关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抽查情况,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采取边生产边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措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2.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后,由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突击性复查。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免去厂长(总经理)的职务,不得易地复职,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三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视其情节,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并知照全国各地工商部门,5年之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准在本市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制造、销售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坑害农业生产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支持、纵容、包庇制售伪劣产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严肃惩处。
  (五)国家工作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无理拒绝质监部门抽检的企业,其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ΟΟ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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