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水字第0920461076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20461076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自来水法第十二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北水源特定区。但经协助台北水源特定区地方建设小组审定排除适用之地区,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本办法以经济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局为管理机关。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协助地方建设项目如下:
一、环境、教育设施改善、社会福利及民俗活动。
二、公共设施。
三、其它有关促进地方发展之建设项目。
第5条 管理机关应设协助台北水源特定区地方建设小组(以下简称建设小组)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议排除适用本办法之地区。
二、审议自来水水价附征费用之运用事宜。
三、审议促进地方发展建设项目。
四、审议协助地方建设计画。
五、其它协助地方建设有关事项。
第6条 前条建设小组设置要点由管理机关定之。
前项设置要点应明定建设小组之组织、成员、行政经费来源与支用事宜及与管理机关间之督导配合事项。
第7条 水源特定区内乡(镇、市)公所应按年度拟订协助地方建设计画提报建设小组审议。但情况紧急者,得由相关乡(镇、市)公所项目提请建设小组审议。
第8条 管理机关所拨付之经费,由水源特定区内之乡(镇、市)公所依预、决算程序支用。
管理机关得于必要时就前项拨付款项之支用情形,派员调查;其经查证未依原申请计画运用者,得限期改正;其未依限改正者,得停止对该乡(镇、市)之协助,并追回已拨补助款。
第9条 本办法之协助建设经费来源由台北自来水事业处于自来水水价外每度附征新台币零点二元拨充。
前项附征所得款项应由管理机关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