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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石油液化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 2003-04-2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6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4月2日第五次主席办公会议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文件规定,现就石油液化气价格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的民用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从2003年第二季度起,按国家规定执行,即: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按与现行汽油的比价关系制定(以90号汽油出厂价格为1,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为0.85--0.95的比例计算)。现执行的《关于清理整顿我区石油液化气生产销售秩序、调整部分石油液化气出厂和销售价格的通知》(新计电[2000]13号)计划内、外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停止执行。

  二、按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微利的原则制定。

  三、石油液化气的经营要走市场化道路,允许多种渠道经营民用液化气。

  四、各地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如遇异常情况,请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委上报。

  五、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多作细致地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政策调整的原因、条件和目的,以确保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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