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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中小学公寓化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587号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申请制定我市中小学公寓化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乌市计价费[2003]22号)收悉。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乌鲁木齐实验学校,对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入学提供了方便。关于该学校投资修建学生公寓,是否该收费,我们认为,实验学校属政府办学,且要求学生就近入学,不宜提倡修建学生公寓,确有特殊学生需要住校的,按新价非字[2000]17号文件有关中小学住宿问题的规定办理。投资修建学生公寓的资金应由政府承担,不能将此费用转嫁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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