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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当地财税机关、主管部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产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
综合性的保险企业,必须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企业经营的社会保险业务,亦应单独进行核算。
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分别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
二、非人身险业务核算
1.信用险业务可实行3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即每一会计年度新发生的保险业务,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利润。
2.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以保户储金的运用获得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保户储金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每期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出返还性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后,从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帐户中转入保费收入帐户。
三、人身险业务核算
1.人身险保费收入按实际收到的保费入帐。人身险保单在实际收到保费后确认生效。趸交保费在交费时一次性记入保费收入帐户。
2.年终决算,应计算三差益损,并进行分析说明。
四、准备金的核算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会计核算期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的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采用提存本期、转回上年同期的办法。通常提存期为12个月。提取及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2.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结算损益年度的年终决算时,根据已报来未决赔款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采用按已报来未决赔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支出,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3.长期责任准备金,为实行3年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4.人身险责任准备金,为年终会计决算按人身险保单全部责任精算数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5.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为再保险业务按合约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帐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
五、备抵性准备的核算
1.备抵性准备包括:坏帐准备、贷款呆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
坏帐准备,指按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帐户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指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指按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2.各种备抵性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各种备抵性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坏帐、贷款呆帐、投资损失,应分别冲销坏帐准备、呆帐准备、风险准备。已冲销的各种备抵性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相应的备抵性准备。
3.各种备抵性准备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单独反映。
坏帐准备在“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贷款呆帐准备在“贷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投资风险准备在“长期投资”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六、外汇业务核算
有外汇业务的企业,可采用外汇分帐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外币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 │ 编号 │ 名 称
─────┼──────┼─────────────────────────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11 │ 应收保费
4 │ 112 │ 应收利息
5 │ 113 │ 应收分保帐款
6 │ 114 │ 坏帐准备
7 │ 121 │ 预付赔款
8 │ 122 │ 其他应收款
9 │ 131 │ 物料用品
10 │ 132 │ 低值易耗品
11 │ 141 │ 拆出资金
12 │ 142 │ 保户借款
13 │ 143 │ 贷款
14 │ 144 │ 贷款呆帐准备
15 │ 145 │ 短期投资
16 │ 151 │ 存出分保准备金
17 │ 152 │ 存出保证金
18 │ 161 │ 长期投资
19 │ 162 │ 投资风险准备
20 │ 171 │ 固定资产
21 │ 172 │ 累计折旧
22 │ 173 │ 固定资产清理
23 │ 174 │ 在建工程
24 │ 181 │ 递延资产
25 │ 19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二、负债类
26 │ 201 │ 应付手续费
27 │ 202 │ 应付分保帐款
28 │ 203 │ 其他应付款
29 │ 211 │ 应付工资
30 │ 213 │ 应付福利费
31 │ 214 │ 应交税金
32 │ 215 │ 应付利润
33 │ 216 │ 其他应交款
34 │ 219 │ 预收保费
35 │ 221 │ 备付费用
36 │ 222 │ 预提费用
37 │ 231 │ 拆入资金
38 │ 241 │ 存入分保准备金
39 │ 242 │ 存入保证金
40 │ 251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1 │ 252 │ 未决赔款准备金
42 │ 253 │ 长期责任准备金
43 │ 254 │ 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44 │ 261 │ 保户储金
45 │ 271 │ 长期借款
46 │ 272 │ 长期应付款
47 │ 281 │ 外币兑换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48 │ 301 │ 实收资本
49 │ 311 │ 资本公积
50 │ 312 │ 盈余公积
51 │ 313 │ 总准备金
52 │ 321 │ 本年利润
53 │ 322 │ 利润分配
│ │ 四、损益类
54 │ 401 │ 保费收入
55 │ 402 │ 追偿款收入
56 │ 403 │ 利息收入
57 │ 404 │ 手续费收入
58 │ 405 │ 其他收入
59 │ 411 │ 赔款支出
60 │ 412 │ 退保金
61 │ 413 │ 满期给付
62 │ 414 │ 死伤医疗给付
63 │ 415 │ 手续费支出
64 │ 416 │ 营业费用
65 │ 421 │ 分保费收入
66 │ 422 │ 摊回分保赔款
67 │ 423 │ 摊回分保费用
68 │ 431 │ 分保费支出
69 │ 432 │ 分保赔款支出
70 │ 433 │ 分保费用支出
71 │ 441 │ 利息支出
72 │ 451 │ 营业税金及附加
73 │ 461 │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4 │ 462 │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5 │ 463 │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76 │ 464 │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77 │ 465 │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78 │ 466 │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79 │ 467 │ 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80 │ 468 │ 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81 │ 471 │ 保户红利支出
82 │ 481 │ 投资收益
83 │ 482 │ 汇兑收益
84 │ 483 │ 汇兑损失
85 │ 491 │ 营业外收入
86 │ 492 │ 营业外支出
│ │ 五、表外科目
87 │ 501 │ 保管财产
88 │ 511 │ 开出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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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分虽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11号科目 应收保费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保险费。
2.发生应收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保费,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二级科目,并按保户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存款及贷款等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2.每期计算应计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利息,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不同的业务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3号科目 应收分保帐款
1.本科目核算保险企业之间发生分保业务时应收而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应收分入保费、应收摊回分保赔款、应收摊回分保费用等。
2.发生分保业务应收帐款时,根据业务帐单,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存入分保准备金”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分保帐款,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两个二级科目,并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4号科目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
2.企业根据“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余额及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提取数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科目。收回的坏帐损失数与本科目帐面余额之和大于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数,其差额应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21号科目 预付赔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非人身险业务在处理赔案过程中预先支付的赔款。
2.发生预付赔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收回或转销预付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及赔案设置明细帐。
第12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金、职工预借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以及其它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2.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科目 物料用品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收回损余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收回保险损余物资、购入或其他原因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赔款支出”、“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拍卖材料物资时,借记“营业费用”、“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物资的品种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2.购入或其他原因增加低值易耗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科目;领用或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营业费用”科目。
3.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如下:
(1)一次摊销。价值较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摊入营业费用。
(2)分期摊销。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营业费用。
4.本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拆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拆借给金融企业的资金。
2.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或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拆借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拆借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42号科目 保户借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保户提供的借款。
2.发生保户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每期收到保户借款利息或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保户借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143号科目 贷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2.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贷款利息或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贷款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及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44号科目 贷款呆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贷款余额及规定比例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
2.企业按规定提取贷款呆帐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贷款呆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贷款”科目。
3.本科目的余额反映已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
145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2.企业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债券利息和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出售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帐面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51号科目 存出分保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入分保业务按合约规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
2.分保业务发生存出分保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帐款”等科目;退还分保准备金时,借记“应付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业务年度、险别和分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152号科目 存出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出的保证金。
2.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结案转入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设“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和“存出其他保证金”3个二级科目。
(1)存出理赔保证金是核算根据理赔代理人的需要存出的保证金,并按代理人设置明细帐。
(2)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是核算发生共同海损赔案需支付现金担保时的保证金,按船名设置明细帐。
(3)存出其他保证金是核算除存出理赔保证金和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存出的保证金,按险种设置明细帐。
第161号科目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标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3.本科目设置以下4个明细科目:
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应计利息。
4.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5.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每期计算债券当期应计的利息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按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其他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大于帐面数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回投资数小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7.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62号科目 投资风险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长期投资余额及规定比例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
2.企业按规定提取投资风险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金额确实收不回时,冲销投资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已确认收不回并转销的投资,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第17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企业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
2.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有关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企业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6.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7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根据核定的折旧率和期初在用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期计算。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本期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期照提折旧。
3.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5.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17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残料价值或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企业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74号科目 在建工程
1.在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将剩余物资移交时,借记“物料用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5.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帐。
6.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二级科目。
2.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经批准确定由保险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扣除保险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赔偿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列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帐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帐面净值列入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盘盈和溢余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后列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本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净值列营业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应付手续费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保险业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的手续费支出。
2.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应付分保帐款
1.本科目核算保险企业之间发生分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保费、应付分保赔款、应付分保费用等。
2.发生分保业务应付分保帐款时,借记“分保费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存出分保准备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设置“分人业务”和“分出业务”两个二级科目,并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表。
第203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等。
2.企业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和工资组成设置明细帐。
第212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4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税金,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利润分配”、“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各种税金(包括补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4.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15号科目 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利润。
第216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
2.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19号科目 预收保费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保人提前缴纳的保费。人身险业务的趸交保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预收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转作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保户设置明细帐。
第221号科目 备付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人身险业务为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期间结束以后责任期的费用开支而按规定提取的费用。
备付人身险后期费用,根据当年人身险保费收入按规定提取,计入当年损益,在责任后期按规定逐年冲减营业费用。
2.按规定提取备付人身险后期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责任后期将备付人身险后期费用转入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第222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等。
2.企业预提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拆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
2.企业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或支付拆入资金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或“银行存款”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及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拆出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存入分保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保业务按合约规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分保准备金。
2.分保业务发生扣存分保准备金时,借记“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返还分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按业务年度、险别和分保接受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存入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
2.收到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设“存入理赔保证金”和“存入信用险保证金”两个二级科目。
(1)存入理赔保证金是核算收取的被代理人存入的理赔保证金,应按被代理人设置明细帐。
(2)存入信用险保证金是核算保户按规定交付的保费保证金,应按保户设置明细帐。
第251号科目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实行1年期结算损益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2.按规定比例和方法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转回上年同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3.本科目按本年和上年设置明细帐。
第252号科目 未决赔款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类非人身险业务为支付在核算期内已发生责任事故已报告的未决赔款所提取的准备金。
2.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按业务部门提供的已报告未决赔款数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前--结算期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
第253号科目 长期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实行3年期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
2.年终提取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转回上年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3.本科目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设置明细帐。
第254号科目 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为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年度终了,根据业务部门精算结果,提取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将上年提取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加当年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责任准备金,减当年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发生被保险人从外地转入保险关系而转入的责任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被保险人迁往外地转移保险关系而转出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
第261号科目 保户储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保户交纳的储金。
2.收到保户储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或退保返还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两全保险等险种设置明细帐。
第27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2.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72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81号科目 外币兑换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2.兑换业务发生时,兑入的货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兑出的货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金融市场上做的外汇买卖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同上。外汇买卖按买入和卖出的汇率差计算损益。发生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汇兑收益”科目;发生亏损时,借记“汇兑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设“兑换”和“外汇买卖”两个明细科目。“外汇买卖”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本货币的卖出数,贷方余额为本货币的买入数。“兑换”明细科目期末汇总报表时应无余额。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2.企业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货币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单位按协议收回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2.企业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企业按规定对财产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处理。
投资者实际缴付资本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等,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借贷记差额,贷记本科目。
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12号科目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13号科目 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总准备金。
2.按规定计算提取总准备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出等减少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有关科目。
3.本科目的明细帐应详细记载提取和减少情况。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当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企业应将保费收入等各项收入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税金、费用和其他支出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赔款支出”、“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保户红利支出”、“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分保费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汇兑损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
3.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亏损则作相反会计分录。年终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一般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提取总准备金”、“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1)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3)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提取总准备金),贷记“总准备金”科目。
(5)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6)企业计算出应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应交特种基金),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保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保险契约或批单向保户收取的保险费收入。发生退保费和续保时的折扣和无赔款优待费也在本科目核算。人身险业务发生的退保金在“退保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取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财产险业务中,保户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收费的办法,发生应收未收保费时,借记“应收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每期按保户储金额及预定利率计算作为保费收入,从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帐户转入本科目,借记“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保户中途退保,按退保批单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续保发生折扣和无赔款优待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追偿款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收入。
2.收到追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类存贷款的利息收入。
2.发生的各项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贷款种类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手续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及分保业务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2.发生的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等。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2.发生其他营业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赔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非人身险业务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的赔款等。
人身险业务的各种给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赔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已支付部分预付赔款的赔案,在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赔款”科目。
收回损余物资转作物料用品时,冲减赔款支出,借记“物料用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错赔、骗赔追回的赔款,冲减赔款支出,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 退保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按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
2.支付给被保险人退保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被保险人退保时,有借款本息未还清者,扣除应归还本息,按应付退保金数借记本科目,分别按扣除应还借款数、应还利息数及实付金额,贷记“保户借款”、“利息收入”、“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有预交保费的,退还预交部分,分别按应付退保金数和应退预交保费数,借记本科目和“预收保费”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 满期给付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2.发生满期给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满期给付时,有借款本息未还清者,应扣除应归还本息,按应给付保险金数,借记本科目,分别按扣除应还借款数、应还利息数及实付金额,贷记“保户借款”、“利息收入”及“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4号科目 死伤医疗给付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伤残、医疗等事故,保险人按保险责任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2.发生死亡、伤残、医疗给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死亡给付时,如有当月保险费未缴者,应扣除应缴保险费,按应给付保险金数,借记本科目,按扣除应缴保险费数,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如有借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应扣除本息,按应给付保险金数,借记本科目,按扣险应归还借款及利息数,贷记“保户借款”、“利息收入”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如有预收保费的,退还预交部分,分别接应给付保险金额和应退预收保费数,借记本科目和“预收保费”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5号科目 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支付给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劳务费用及分保业务支付的手续费。
2.支付手续费或计提应付未付的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应付手续费”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6号科目 营业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等科目,期未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21号科目 分保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收取的分保费。
2.发生分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年度和险种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22号科目 摊回分保赔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赔款。
2.发生摊回分保赔款时,借记“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年度和险种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23号科目 摊回分保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各项费用等。
2.发生摊回分保费用时,借记“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年度和险种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31号科目 分保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支付的分保费。
2.发生分保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帐款”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年度和险别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32号科目 分保赔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赔款。
2.发生分保赔款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帐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年度和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33号科目 分保费用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2.发生分保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年度的险别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41号科目 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由于拆借等而支付的利息支出。
2.发生利息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 451号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期末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收到减免退回的税金,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年终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税金或业务种类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61号科目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实行1年结算损益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按规定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类别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62号科目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非人身险业务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
2.按规定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种类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63号科目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类非人身险业务按规定转回前一结算损益期间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2.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借记“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种类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64号科目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类非人身险业务为支付未决赔款而按规定提取的赔款准备金。
2.结算损益年度年终,按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种类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65号科目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实行3年期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按规定转回上年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2.年终转回责任准备金时,借记“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66号科目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实行3年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按业务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2.年终按规定提存本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67号科目 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按规定转回上年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2.年终将上年提取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加当年因被保险人转入保险关系而转入的责任准备金,减当年被何险人转出保险关系而转出的责任准备金的余额转回时,借记“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68号科目 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为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2.年终根据业务部门精算提取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71号科目 保户红利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按规定派发给保户的红利支出。
2.发生保户红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81号科目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
2.企业取得投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本科目。
收回其他投资时,收回的投资大于投出资金帐面数的差额,作增加投资收益处理;收回的投资小于投出资金的差额,冲减投资风险准备,借记“投资风险准备”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82号科目 汇兑收益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汇兑收益。包括:
(1)外汇买卖、外币兑换时发生的汇率差额收益;
(2)其他原因发生的收益差额。
2.发生汇兑收益时,借记“外币兑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汇兑收益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83号科目 汇兑损失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发生的汇兑损失。包括:
(1)外汇买卖、外币兑换时发生的汇率差额损失;
(2)其他原因发生的损失差额。
2.发生汇兑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9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罚款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2.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无余额。
第492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2.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无余额。
第501号表外科目 代保管财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受客户委托代保管的各种财产物资。
2.本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法,按面值记帐,收到客户委托代保管的财产,借记本科目;到期客户收回财产时,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财产种类等详细登记。
第502号表外科目 开出信用证
1.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开出的信用证。
2.本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按信用证金额,借记本科目;信用证款项已支付或到期,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四章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会计报表种类
────────────────┬─────────────────────
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会保险01表 │ 资产负债表
────────────────┼─────────────────────
会保险02表 │ 损益表
────────────────┼─────────────────────
会保险03表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会保险02表附表1 │ 利润分配表
────────────────┼─────────────────────
会保险02表附表2 │ 非人身险业务损益表
────────────────┼─────────────────────
会保险02表附表3 │ 人身险业务损益表
────────────────┴─────────────────────
二、会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保险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资 产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
─────────────────────┼────┼─────┼─────
流动资产: │ │ │
现 金 │ 1 │ │
银行存款 │ 2 │ │
应收保费 │ 3 │ │
应收利息 │ 4 │ │
应收分保帐款 │ 5 │ │
减:坏帐准备 │ 6 │ │
预付赔款 │ 7 │ │
其他应收款 │ 8 │ │
物料用品 │ 9 │ │
低值易耗品 │ 10 │ │
拆出资金 │ 11 │ │
保户借款 │ 12 │ │
短期贷款 │ 13 │ │
短期投资 │ 14 │ │
存出分保准备金 │ 15 │ │
存出保证金 │ 16 │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 17 │ │
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 18 │ │
其他流动资产 │ 19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20 │ │
长期投资: │ │ │
股票投资 │ 21 │ │
债券投资 │ 22 │ │
其他投资 │ 23 │ │
减:投资风险准备 │ 24 │ │
长期贷款 │ 25 │ │
减:贷款呆帐准备 │ 26 │ │
固定资产: │ │ │
固定资产原价 │ 27 │ │
减:累计折旧 │ 28 │ │
固定资产净值 │ 29 │ │
固定资产清理 │ 30 │ │
在建工程 │ 31 │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 32 │ │
固定资产合计 │ 33 │ │
递延资产 │ 34 │ │
其他长期资产 │ 35 │ │
资产总计 │ 36 │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
─────────────────────┼────┼─────┼─────
流动负债: │ │ │
应付手续费 │ 37 │ │
应付分保帐款 │ 38 │ │
其他应付款 │ 39 │ │
应付工资 │ 40 │ │
应付福利费 │ 41 │ │
未交税金 │ 42 │ │
未付利润 │ 43 │ │
其他未交款 │ 44 │ │
预收保费 │ 45 │ │
备付费用 │ 46 │ │
预提费用 │ 47 │ │
拆入资金 │ 48 │ │
存入分保准备金 │ 49 │ │
存入保证金 │ 50 │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51 │ │
未决赔款准备金 │ 52 │ │
外币兑换 │ 53 │ │
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54 │ │
其他流动负债 │ 55 │ │
流动负债合计 │ 56 │ │
长期负债: │ │ │
保户储金 │ 57 │ │
长期借款 │ 58 │ │
长期责任准备金 │ 59 │ │
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 60 │ │
长期应付款 │ 61 │ │
其他长期负债 │ 62 │ │
长期负债合计 │ 63 │ │
所有者权益: │ │ │
实收资本 │ 64 │ │
资本公积 │ 65 │ │
盈余公积 │ 66 │ │
总准备金 │ 67 │ │
未分配利润 │ 68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9 │ │
│ │ │
│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70 │ │
─────────────────────┴────┴─────┴─────
损益表
会保险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本期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营业收入 │ 1 │ │
保费收入 │ 2 │ │
分保费收入 │ 3 │ │
其他业务收入 │ 4 │ │
摊回分保赔款及费用 │ 5 │ │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 6 │ │
汇兑收益 │ 7 │ │
二、营业支出 │ 8 │ │
赔款支出 │ 9 │ │
退保金及给付 │ 10 │ │
手续费支出 │ 11 │ │
营业费用 │ 12 │ │
分保费支出 │ 13 │ │
分保赔款及费用支出 │ 14 │ │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 15 │ │
利息支出 │ 16 │ │
汇兑损失 │ 17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18 │ │
四、准备金提转差 │ 19 │ │
转回准备金 │ 20 │ │
减:提存准备金 │ 21 │ │
五、保户红利支出 │ 22 │ │
六、营业利润 │ 23 │ │
加:投资收益 │ 24 │ │
营业外收入 │ 25 │ │
减:营业外支出 │ 26 │ │
───────────────────┼────┼─────┼───────
七、利润总额 │ 27 │ │
───────────────────┴────┴─────┴───────
财务状况变动表
会保险03表
编制单位: 年 度 单位:元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 行次 │ 金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1.本年利润 │ 1 │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
(1)固定资产折旧 │ 2 │
(2)递延资产摊销 │ 3 │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 4 │
(4)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 │ 5 │
(5)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6 │
小 计 │ 7 │
2.其他来源 │ │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 │ 8 │
(2)增加长期负债 │ 9 │
(3)收回长期投资 │ 10 │
(4)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 11 │
│ │
(5)资本净增加额(减少资本以“-”号表示) │ 12 │
│ │
小 计 │ 13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 14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1.利润分配 │ │
(1)应交所得税 │ 15 │
(2)提取盈余公积(用盈余公积补亏以“-”号表示)│ 16 │
│ │
(3)提取总准备金 │ 17 │
(4)应付利润 │ 18 │
(5)应交特种基金 │ 19 │
(6)调减上年利润(调增上年利润以“-”号表示) │ 20 │
│ │
小 计 │ 21 │
2.其他运用 │ │
(1)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 22 │
(2)增加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 23 │
(3)偿还长期负债 │ 24 │
(4)增加长期投资 │ 25 │
│ 26 │
│ 27 │
小 计 │ 28 │
│ │
│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 29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30 │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 行次 │ 金额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1.货币资金 │ 31 │
2.拆出资金 │ 32 │
3.保户借款 │ 33 │
4.贷款 │ 34 │
5.短期投资 │ 35 │
6.应收保费净额 │ 36 │
7.应收利息净额 │ 37 │
8.应收分保帐款净额 │ 38 │
9.预付赔款 │ 39 │
10.其他应收款 │ 40 │
11.物料用品及低值易耗品 │ 41 │
12.存出分保准备金 │ 42 │
13.存出保证金 │ 43 │
│ │
14.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 44 │
15.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 45 │
16.其他流动资产 │ 46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 47 │
│ │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1.拆入资金 │ 48 │
2.应付手续费 │ 49 │
3.应付分保帐 │ 50 │
4.预收保费 │ 51 │
5.其他应付款 │ 52 │
6.应付工资 │ 53 │
7.应付福利费 │ 54 │
8.未交税金 │ 55 │
9.未付利润 │ 56 │
10.其他未交款 │ 57 │
11.预提费用 │ 58 │
12.存入分保准备金 │ 59 │
13.存入保证金 │ 60 │
14.备付费用 │ 61 │
1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62 │
16.未决赔款准备金 │ 63 │
17.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64 │
18.其他流动负债 │ 65 │
│ │
│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 66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67 │
──────────────────────────┴─────┴─────
利润分配表
会保险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本年实际 │ 上年实际
────────────────────┼────┼──────┼─────
一、利润总额 │ 1 │ │
减:应交所得税 │ 2 │ │
二、税后利润 │ 3 │ │
减:应交特种基金 │ 4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 5 │ │
上年利润调整 │ 6 │ │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 │ 7 │ │
三、可供分配的利润 │ 8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 9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 10 │ │
提取总准备金 │ 11 │ │
应付利润 │ 12 │ │
四、未分配利润 │ 13 │ │
────────────────────┴────┴──────┴─────
非人身险业务损益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会保险02表附表2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
一、营业收入 │ 1 │ │
保费收入 │ 2 │ │
追偿款收入 │ 3 │ │
利息收入 │ 4 │ │
手续费收入 │ 5 │ │
其他收入 │ 6 │ │
分保费收入 │ 7 │ │
摊回分保赔款 │ 8 │ │
摊回分保费用 │ 9 │ │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 10 │ │
汇兑收益 │ 11 │ │
二、营业支出 │ 12 │ │
赔款支出 │ 13 │ │
手续费支出 │ 14 │ │
营业费用 │ 15 │ │
分保费支出 │ 16 │ │
分保赔款支出 │ 17 │ │
分保费用支出 │ 18 │ │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 19 │ │
利息支出 │ 20 │ │
汇兑损失 │ 21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22 │ │
四、准备金提转差 │ 23 │ │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24 │ │
减: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25 │ │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 26 │ │
减: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 27 │ │
五、营业利润 │ 28 │ │
加:投资收益 │ 29 │ │
营业外收入 │ 30 │ │
减:营业外支出 │ 31 │ │
────────────────────┼────┼─────┼─────
六:利润总额 │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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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业务损益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会保险02表附表3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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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次 │ 本期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营业收入 │ 1 │ │
保费收入 │ 2 │ │
追偿款收入 │ 3 │ │
利息收入 │ 4 │ │
手续费收入 │ 5 │ │
其他收入 │ 6 │ │
二、营业支出 │ 7 │ │
退保金 │ 8 │ │
满期给付 │ 9 │ │
死伤医疗给付 │ 10 │ │
手续费支出 │ 11 │ │
营业费用 │ 12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13 │ │
四、准备金提转差 │ 14 │ │
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 15 │ │
减: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 16 │ │
五、保户红利支出 │ 17 │ │
六:营业利润 │ 18 │ │
加、投资收益 │ 19 │ │
加:营业外收入 │ 20 │ │
减:营业外支出 │ 21 │ │
───────────────────┼────┼─────┼───────
七、利润总额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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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企业的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保费”项目,反映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贷款等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分保帐款”项目,反映企业之间发生分保业务应收而未收到的各种分保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分保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预付赔款”项目,反映企业在处理赔案过程中预先支付的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物料用品”项目,反映企业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收回的损余物资也应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应根据“物料用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低值易耗品”项目,反映企业在库和在用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拆借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性企业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保户借款”项目,反映企业按保险条款规定对保户提供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短期贷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不超过1年时间的贷款。本项目应根据“贷款”科目所属“短期贷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存出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分入分保业务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出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股票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的股票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股票投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债券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债券投资。将于1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债券投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21.“其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除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其他投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投资风险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投资风险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长期贷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的1年时间以上的贷款。本项目应根据“贷款”科目所属“长期贷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贷款呆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贷款呆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贷款呆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他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资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手续费”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付未付的手续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手续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分保帐款”项目,反映企业之间发生分保业务应付而未付的各种分保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分保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34.“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35.“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预收保费”项目,反映企业接受投保人提前缴纳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备付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准备后期支付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备付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1.“拆入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拆入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入奖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存入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分出分保业务存入的分保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入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为支付未决赔款而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外币兑换”项目,反映企业不同货币核算发生的兑换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外币兑换”科目余额填列。
4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保户储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保户交纳的储金。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储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实行3年结算损益的非人身险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营业收支余额的滚存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人身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人身险业务为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54.“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6.“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7.“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季度)、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本季)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损益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保费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各类直接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各类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列。
2.“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分入分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列。
3.“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科目发生额合并填列。
4.“摊回分保赔款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分出分保业务,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分保费用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科目发生额合并填列。
5.“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各类非人身险业务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发生额合并填列。
6.“汇兑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外币兑换、记帐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汇兑收益额。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收益”科目发生额填列。
7.“赔款支出”项目,反映企业非人身险直接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8.“退保金及给付”项目,反映企业人身险业务发生的退保金及各种给付额。本项目应根据“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科目发生额合并填列。
9.“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各类业务发生的手续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10.“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发生额填列。
11.“分保费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分出分保业务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支出额。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12.“分保赔款及费用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及费用支出额。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13.“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各类非人身险业务提取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