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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自学考试电子档案数码摄像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4-2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588号
阿克苏地区计委(物价局):
  阿克苏地区计委《关于自学考试电子档案数码摄像收费的请示报告》(阿地计价费[2003]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电子档案数码摄像收费标准复函如下:
  自学考试将实行网上注册,电子档案数码摄像工作的开展将有利于毕业生的及时上网注册和管理。但在目前自治区尚未制定相关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各地不宜收取此项费用,待自治区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后按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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