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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获得国外重印权的图书、期刊发行问题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7-16 生效日期: 1988-07-16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中央一级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 ,各图书进出口公司
  随着我国版权贸易的开展,国内出版单位获得重印权在国内出版外国图书、期刊的业务日益增多。国外一些出版商为防止此类授权重印的图书、期刊返销国外市场,要求在版权页上注明“只限在国内发行”。由于此种说明与国内原有的“限国内发行”含义有所不同,为保证我国对外版权贸易的正常开展,经国家版权局同意,对获得重印权在国内出版书刊的发行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获得重印权并适于向国内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在征订和销售形式上,一律按照公开发行的图书对待。


 二、获得重印权并限于在国内发行的图书、期刊,不得发行到国外。


 三、为区别于国内原有的“内部发行”或“限国内发行”的图书、期刊,今后国内有关出版单位出版此类重印图书、期刊时,在微型计算机目录和版权页上须注明“取得重印权限国内发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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