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 2003-04-1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532号
塔城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申请明确开征用电附加费政策的请示》(塔地计价[2003]16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有关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02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新革发[1979]57号文件,原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可保留此项收费,未开征的城市不得新增此项收费。
  二、对已开征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费标准,不再按照工业用电电价7%比例征收,应该将其收费标准固化,即以近三年所在电网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与工业电量进行平摊,测算结果并入价内形成销售收入,由电力公司进行分解上缴当地财政。
  三、尽快将塔城、乌苏等县市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测算资料上报我委审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