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532号
塔城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申请明确开征用电附加费政策的请示》(塔地计价[2003]16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有关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02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新革发[1979]57号文件,原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可保留此项收费,未开征的城市不得新增此项收费。
二、对已开征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费标准,不再按照工业用电电价7%比例征收,应该将其收费标准固化,即以近三年所在电网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与工业电量进行平摊,测算结果并入价内形成销售收入,由电力公司进行分解上缴当地财政。
三、尽快将塔城、乌苏等县市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测算资料上报我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