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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和田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 2003-04-1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538号
和田地区物价局:
  我局《关于和田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审核,函复如下:你局申报的三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在我委新计价非[2000]1406号文件中均有规定,不属新增项目,请你地区医疗机构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今后你地区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项目,按照新计价费[2002]6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先由你局进行考察审定,确属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再报我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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