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537号
阿克苏地区计委:
你委《关于腹泻病监测培训班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和《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班收取培训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开展的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面向系统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报中央和省级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合理补差的原则核定。根据上述精神,现委托你们按照合理补差的原则核定两个培训班的收费标准并报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