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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松香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1-28 生效日期: 1982-01-28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松香是轻、化工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原材料,近几年来生产年年超过计划,但是内销收购和调出供应任务却每年完不成。由于松香收购任务完不成,严重影响了全国特别是京、津、沪等大城市轻、化工业的生产。
  松香收购计划完不成的主要原因,是许多松香产区不严格执行国家计划,自行高价出售;一些非经营松香单位到产区高价抢购,倒手转卖或私自出口,牟取高利;有些外贸单位采取加给外汇指标和加价收购等办法争购,使内贸收购不到松香,挤了内贸计划。
  松香是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又是短线产品,为了保证完成内销和出口计划,必须加强对松香的集中统一管理。经与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外贸部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各松香生产地区和企业对于国家下达的生产和收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凡未完成国家交售计划的地区和企业,一律不得自销、出口或以松香搞协作。为适应国民经济对松香日益增长的需要,超产的松香,先由国家收购;国家不收购的,可由地方按国家政策处理。
  二、实行统一经营。从一九八二年起,内销和出口的松香、松节油产品,均由林业部门林产工业公司或其指定的经营机构统一收购和调拨,并负责按照国家计划向内销和外贸部门提供货源,做好供应工作。其他单位不得直接向生产松香的企业收购产品。
  为加强松香产品的管理,今后凡出口松香、松节油,须有外贸部的出口许可证,(注解:一九八二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外经贸管出许字166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取消松节油出口许可证制度。)没有出口许可证的,海关不予放行。内销产品的调运,必须有产地省(区)林产工业公司或指定的经营单位开具的证明,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运输。
  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政法部门对非法经营松香和搞投机倒把的要实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三、松香、松节油的再加工要有统一规划。各省(区)和企业搞再加工,要报经林业部批准。进行再加工的原料和产品销售都要列入国家计划,产品价格由国家核定。
  四、为了避免以小挤大,以新挤老,保证大厂、老厂的原料供应,保护资源不受破坏,凡有松香厂的地方,一律不得重复建厂;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加控制,凡是挤了老厂原料供应的新厂要改变产品方向或关闭。
以上请示如可行,请转发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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