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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521号

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汽车维修等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新运计财(2003)3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现就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由各地交通运政机构统一组织,由有条件的培训单位实施具体培训工作,并按下列规定收取培训费。
  1.汽车维修质检员每人每期280元(其中含实际操作培训120元);
  2.汽车维修检测员每人每期128元;
  3.汽车维修结算员每人每期80元;
  4.汽车修理工每人每期50元;
  5.站务人员每人每期6O元;
  6.乘务人员每人每期60元;
  7.道路运输经营管理人员每人每期6O元;
  8.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管理人员每人每期60元;
  9.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教员每人每期60元;
  10、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教练员每人每期160元(其中含实际操作培训100元);
  11.货运配载机构经营管理人员每人每期60元。

  二、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费[2002]709号文件执行,即每人30元。

  三、对补考不及格的人员,理论部分培训可免费再学,实际操作培训费按实际操作部分的50%交纳。
  本文自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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