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420号
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新疆实际情况,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和管辖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登记过程中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现将林权勘测费(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每公顷收费2.5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
二、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至5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2元。
三、林权登记面积在5000公顷(包括5000公顷)至10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1.5元。
四、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0公顷以上的,每公顷收费1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