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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力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1]410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我局《关于电力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琼计价格[2001]1号)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市、县供用电双方对文件的理解不一致,产生矛盾,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电力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用电高、低压电价问题。
  1、农村各类电价按电压等级分为高压电价和低压电价,除大宗工业执行城市目录电价外,其它农村各类电价均以1KV为划分等级,1KV及以上为高压电价,1KV以下为低压电价。
  2、低压电价:农村现行低压计量的各类电价为生活照明0.80元/千瓦时;第三产业0.90元/千瓦时;农村工业0.69元/千瓦时;粮食作物及排灌0.64元/千瓦时。
  3、高压电价:除农村生活照明抄表到农户外,农村各类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其高压计量电价在低压电价基础上降低0.04元/千瓦时。即第三产业0.86元/千瓦时;农村工业0.65元/千瓦时;粮食作物及排灌0.60元/千瓦时。
  二、关于执行高低压电价和计收变损、线损问题。
  根据电力工业部1996(8)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及我局琼价工字(1999)316号文有关规定,对装有专用变压器的工业、农业及第三产业用户,其电价和线损、变损按下述办法执行:
  1、用电计量装置在高压侧,以高压侧装表计量的,其电价执行高压电价标准,不再收取线损、变损电度。
  2、用电计量装置在低压侧,以低压侧装表计量,执行低压电价标准,不再收取线损、变损电度;执行高压电价标准,计收线损、变损电度。
  三、本通知自我局2001年琼计价格(2001)1号文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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