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3]4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今后不再参与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年审工作。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物价局新价非字(1995)10号文件,以及原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新价非字(1996)72号文件中关于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确认和年审的内容,同时废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其它相关内容仍按新价非字(1996)72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