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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库尔勒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368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计委:
  你委《关于上报库尔勒电网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方案的报告》(巴价字(2002)77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关于库尔勒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库尔勒电网内所有城乡用电实行用电同价,不包括若羌、且末、巴音布鲁克、巩乃斯及农二师各农业团场。

  二、库尔勒电网城乡用电同价具体价格如下:居民照明用电0.56元/千瓦时;工业用电0.54元/千瓦时;商业及服务业用电0.78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0.34元/千瓦时;巴州扬水处扬水用电0.115元/千瓦时。工业用电、商业及服务业用电均含原国家规定加收的电建基金0.02元/千瓦时、三峡基金0.004元/千瓦时、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3元/千瓦时;居民照明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均含三峡基金0.004元/千瓦时、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3元/千瓦时。上述电价为最终到户电价,此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上述电价中所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3元/千瓦时,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库尔勒电网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的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巴州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六、库尔勒电网与兵团结算电价为原目录电价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15元/千瓦时合计。

  七、巴州、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八、本通知自2003年4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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