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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阿勒泰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 2003-03-2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373号

阿勒泰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上报阿勒泰地区城乡同价电价测算方案的报告》(阿地计价综字(2002)28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关于阿勒泰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

  二、富蕴县城乡用电同价电价:大工业用电0.34元/千瓦时;普通工业、商业用电0.512元/千瓦时;照明用电0.492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0.30元/千瓦时。

  三、阿勒泰市、福海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青河县城乡用电同价电价:大工业用电0.34元/千瓦时;普通工业、商业用电0.55元/千瓦时;照明用电0.49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0.30元/千瓦时。

  四、上述大工业、普通工业、商业用电电价均含原国家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千瓦时,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六、阿勒泰电力公司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阿勒泰地区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七、阿勒泰地区、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八、本通知自2003年4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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