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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3]2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去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和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四、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

  五、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三年内免交一切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种植、养殖业实现再就业。

  六、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再就业资金(不含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逐年增加、及时足额到位。

  七、经劳动保障部门资格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服务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含60%)的,按接受服务的人数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八、各地可适当提高用于安排“4050”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补贴额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招用“4050”人员的,亦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九、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一般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招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与原单位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顶抵原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十、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统一设在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采取“统贷统还”,由担保机构根据需要向商业银行统一贷款,并负责统一还贷。承办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按照担保机构担保基金余额的五倍向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机构要依托街道、社区建立贷款追偿机制,把小额贷款发放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提供、后续扶持等相关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指导下岗失业人员选择适宜的创业项目,提高创业成功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组织实施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时限。
  1.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三年时间的税费减免政策。
  2.凡在2005年底之前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可享受三年时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凡在2005年底之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享受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问题,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决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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