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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08
发布部门: 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费[2003]4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关于修订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527号)已先后转发给你们。现就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省、市、县三级医疗服务价格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可执行同等价格;对省、市、县三级医疗服务价格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可在县级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下浮5%执行,下浮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尾数保留至角,角以下实行四舍五入。
  二、各县(市)、区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对所辖的乡级医疗服务机构,在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之前,要逐一验收,严格把关,验收合格并到县(市)、区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
三、新的乡级医疗服务价格出台后,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各乡级医疗机构应认真做好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标准的明码标价工作,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卫生局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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