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14 生效日期: 1994-11-14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厂、库(以下统称出口食品厂、库)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第三条 本要求是出口食品厂、库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本内容:
  (一)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生产、检验人员的管理;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六)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七)生产卫生质量的控制;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九)检验的要求;
  (十)质量记录的控制;
  (十一)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第五条 出口食品厂、库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卫生质量目标和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六条 出口食品厂、库必须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生产、检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明确其职责。
  (二)生产、检验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企业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四)生产、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必须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



    第八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环境卫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食品厂、库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
  (三)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中产生和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厂区应当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六)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当隔离。



    第九条 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面积与生产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装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二)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当具有弧度。
  (三)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必须与墙面成约45度夹角;车间门窗应当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应当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五)车间温度应当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六)车间供电、供气、供水应当满足生产所需。
  (七)应当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干手设备或用品,水龙头应当为非手动开关。
  (八)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应当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九)应当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还应当设立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
  (十)车间内的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工器具应当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



    第十条 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食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并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二)超过质量有效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三)加工用水(冰)必须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水质卫生进行检测。自备水源应当有卫生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原则,并得到有效的控制。
  (一)对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工序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的监控,对关键工序的监控必须有记录。
  (二)应当制定对不合格品产生原因分析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规定并贯彻执行。
  (三)生产设备必须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四)操作台、加工用具及容器应当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五)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应当分别存放。废弃物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并明确标识,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及时消毒。
  (六)对不合格品及跌落地面的产品,应当设有固定地点分别收集,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
  (七)班前班后必须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一)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不易褪色。
  (二)包装物料间应当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应当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三)食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冷冻食品应当用清洁、无异味的冷藏车(船)运输。
  (四)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仓库的温、湿度应当符合工艺要求,并配备温、湿度计及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第十三条 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必须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和配备相应的检验及检疫人员。
  (二)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并有记录。
  (三)必须制定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监控的检验规程和规范,并有效地执行。
  (四)应当制定和执行对不合格品控制的规定,其规定必须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追溯性的内容。
  (五)检验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质量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状况及原因的有关记录,必须制定其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字迹清晰。



    第十五条 为保护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口食品厂、库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六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本要求制定各类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卫生规范。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必须执行本要求及有关卫生规范。



    第十七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