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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公布一清胶囊等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一)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5 生效日期: 2003-03-0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农[2003]2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文件)公布了一清胶囊等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委制定了一清胶囊等200种乙类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行自治区计委定价,由我委以国家计委指导意见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一清胶囊等200种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各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以及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的药品,自3月12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在我区销售的附表所列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单位在2003年4月12日前向我委申报,在国家计委未核定价格前,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统一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如不申报,2003年4月12日后原定价格废止。

  五、在我区销售原备案的药品价格高于此次调整价格的,一律改按不高于此次调整的价格执行。

  六、招标采购的此次调价药品原审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调整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改按此次调整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调整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200种自治区计委定价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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