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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自治区喀什“2.24”地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5 生效日期: 2003-02-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3年2月24日上午10:03(北京时间),自治区喀什地区发生6·8级强烈地震。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救灾物资及人员已陆续奔赴灾区。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确保各族群众的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和灾区社会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喀什“2·24'地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金祥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刘 怡 自治区副主席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 自治区副主席
   吐尔逊·伊不拉音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张云峰  新疆地震局局长
  贾帕尔·艾比不拉 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赵德忠  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书记
  李学军  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买买提明·牙生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刘克勤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杨志国  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
  关武平  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局长
  骆建新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加帕尔·热西丁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喀什“2·24'地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救灾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
  联系电话:0991-2803522、2803523(传真)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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