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的请示》(新民计[2003]002号)收悉。由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工作过程中产生了不便。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登记费:
1、各类表格费为27元。
2、登记证书费(正、付本、悬挂架)每套为30元。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费为43元。
二、变更登记费:
1、表格费为10元。
2、每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费30元。
三、以上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执行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