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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件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6 生效日期: 2003-01-2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的请示》(新民计[2003]002号)收悉。由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工作过程中产生了不便。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登记费:
  1、各类表格费为27元。
  2、登记证书费(正、付本、悬挂架)每套为30元。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费为43元。

  二、变更登记费:
  1、表格费为10元。
  2、每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费30元。

  三、以上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执行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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