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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额尔齐斯河“635”--干渠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3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87号

自治区水利厅,阿勒泰地区计委(物价局)、永利局,额尔齐斯河“635”一干渠管理处:
  自治区水利厅《对<关于转报“关于额河635一干渠灌溉用水执行成本价、发电供水调价的请示”的报告>的意见》(新水管字[2000]48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和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新计价非字(2001)476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就额尔齐斯河“635”一干渠供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额尔齐斯河“635”一干渠供水价格测算以1997年成本为基础,部分数据以2000年为准。

  二、额尔齐斯河“635”一千渠农业供水价格按1997年成本的100%到位,由0.0085元/立方米调整为0.011元/立方米;水利发电水价由0.009元/千瓦时调整到0.012元/千瓦时。

  三、计量点为干渠各分水口。

  四、本通知自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价格、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强化内部管理,结合供水体制改革,完善各项措施,提高实收率,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五、阿勒泰地区价格和水利部门要强化对水费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认真做好水价秩序的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搭车的行为,配合农村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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