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建建[2003]6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私有住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私有住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范围执行。
居民建设私有住房(民房)系指本市规划区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私有住宅,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居民建设私有住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建设私有住房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局对居民建设私有住房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居民建设私有住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需要,不得损坏城市市容和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居民建设私有住房,实行分级控制区制度。
一级控制区:北至建设路,南至向阳路,东至东二环,西至西干道所围合的区域。
二级控制区:一级控制区以外,北至北二环,南至南二环,东至东明路,西至西二环。
三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以外,至城市规划区边界线的所有地区。
一、二级控制区的私有住房建设,由市城市规划局审批。三级控制区的私有住房三层以上(含三层)及二层以下(含二层)并且成片新建20户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达4000m2以上的,由市城市规划局审批;成片新建20户以下或总建筑面积达4000m2以下由市城市规划局委托各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局备案。
在一级控制区内,不得申请新建或扩建加层,但可以申请原面积原地基翻建、原面积移位改建或原房维修。
在二级控制区内,可以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及维修。批准后,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人均超过20m2,户均不得超过180 m2。
在三级控制内,申请范围同二级控制区,批准后的总建筑面积不是七口人的,每户不得超过180 m2,七口人以上(含七口人)的,每户不得超过200 m2。
上述三级控制区制度不包括按规划建设的高档住宅(别墅区)。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危房翻建外,禁止居民建设私有住房:
(1)位于城市已开发改造的地区以及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
制范围内的;
(2)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3)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4)位于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前款规定的危房翻建指原私有住房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经市规划局批准,允许按原地基、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被文物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翻建或修缮。
第八条 居民建设私有住房,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因买卖、转让、继承、分户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证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许可手续。
第九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书面申请;
(2)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和四邻意见;
(3)土地权属证书;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现有房屋产权证书;
(6)拟建房屋总平面位置图(一式二份);
(7)一级控制区内有原房的提供原房照片;
(8)需建两层以上房屋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绘制的建筑设计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
(9)其他指定的图件。
(二)市城市规划局受理上述文件后,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经集体会审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规划验收合格后,建房者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10日内向市规划局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私有住房高度以檐口至室外地坪高度计算,一层房屋高度不得超过3.2米,二层房屋高度不得超过6.4米,三层以上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私有住房与相邻南向平行布置住房的正面间距,在相同地形标高下,旧区内两幢住房主屋的间距不小于其南侧房屋檐高的1.1倍,新区内两幢住房主屋的间距不小于其南侧房屋檐高的1.2倍 。不同方位角的居民用房平行布置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折减。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米,山墙与正面的间距不小于4米。私有住房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城市道路和街区道路相一致,远离道路和无道路标高依据时,应与周围邻居标高相平衡,不得影响排水。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居民建设私有住房难以按照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执行的,经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应征得市规划局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居民建设私有住房应符合下列建筑要求:
(一)拆除重建、新建的住房应当达到三级耐火等级;
(二)不得侵占消防通道;
(三)山墙上不得新开设门或窗户;
(四)不得在相邻的围墙上搭建房屋。
第十五条 私有住房建设前,应向市城市规划局报请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十六条 私有住房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七条 私有住房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规划局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私有住房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市政管线和相邻房屋安全等产生影响的,建房者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市城市规划局;已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私有住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建房者在接到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后,必 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查处。
对拒绝阻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