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2]1981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计委:
你委《关于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同价方案的请示》(昌州计价价[2002]8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关于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具体价格详见附表,附表所列价格已含新计价能(2002)1950号文中提价0.02元/千瓦时。
二、附表中电价均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2元/千瓦时,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昌吉州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五、昌吉州、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六、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附表: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销售电价表
附表一: 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KVA/月)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所列价格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中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38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因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