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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非药准字号类护理治疗药物和用品实行目录管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4 生效日期: 2002-12-2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2]1953号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非药准字号类护理治疗药物和用品实行目录管理的函》(新卫规财发[2002]10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对非药准字号类护理治疗药物和用品实行目录管理,凡纳入管理目录的此类药物和用品可计收费用,但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凡未被纳入管理目录的此类药和用品不得计收费用。在使用管理目录前必须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其作价办法,按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中允许使用的一次性消耗材料的作价办法执行,即:材料进货价+批零差价(批零差率为15%);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消耗材料批零差率为5%。计算价格时,元后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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