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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五”期间继续给予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 2002-12-0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1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促进我区民族贸易企业的发展,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经国家民委确认的自治区、地、州级民族贸易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从事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经销活动,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销活动,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中所列商品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给予免征2001年至2005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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