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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控制干部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2-08 生效日期: 1989-12-08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外[1989]176号

根据中办厅字〔1989〕35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进一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进一步控制司局级以下(含局级,下同)干部及其他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单位的工作上。司局级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的公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方邀请出访。也不得受国外方邀请出访。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做出访的具体承诺。
  已离、退休的党政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严格控制出访或顺访港澳地区。


  二、司局级以下干部出访,必须按规定报批,审核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迁就照顾。报批时,须详细报告出访任务、人员情况、出访计划和经费来源。司局级干部出访报部长审批,其余人员报常务副部长审批。
  铁路系统人员参加外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出国,要按本人的隶属关系,根据国务院规定进行出国任务审批,按中组部规定进行政审。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文件,其中如有出国项目,签订前必须报部领导审定。


  三、出访时间应尽可能缩短,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五至七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的停留时间。如因突发的特殊原因不得不做改变而来不及事先请示国内,应尽可能征得有关驻外使领馆同意,并在回国后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效证明。


  四、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司局级干部率团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五人。个别团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应在报批时专门说明。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的人员也必须精干。
  严格审核出席国际专业技术会议的项目。选定参加的会议应是在国际上有较高知名度、会议内容与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新兴学科的建设以及国家和部的科技攻关项目关系密切的。


  五、凡无特殊需要和与完成经贸、科技项目无关的技术考察团组,一律不派出,并切实避免重复考察。技术引进出国考察团组,就以直接从事该项目引进及消化吸收工作的科技人员为主,人员必须精干,一般以二至三人的为宜,最多不超过五人(翻译除外)。


  六、出国培训一般应限于同引进项目和科技交流有关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原则上应在境内进行,如确需派出,应按有关文件从严掌握。


  七、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八、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的出国用汇,均由非贸易外汇开支。严格按照财政部下达的出国用汇指标安排各项出国用汇。加强财务监督,所有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一切铺张浪费。凡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核销。超支部分,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分期扣还,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九、以上规定必须切实执行。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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