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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关于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4 生效日期: 2002-12-0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140号
克拉玛依文理学院、创元商务培训中心:
  你们《关于培训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培训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文化课辅导、成人高考考前辅导、自学考试辅导及一般文法财经类培训班可按3元/生课时收取培训费。
  二、聘请外地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专题辅导的,可由你单位根据所聘专家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用于支付相应的授课费、差旅费、
  三、培训采取自愿入学原则,收费应明码标价,培训单位必须向入学学员和委托单位出具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列明授课时间、课时计划、授课教师职称情况和相应的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收取标准。凡因培训单位原因,未能达到招生简章规定内容的,应相应退还部分费用。教材资料费据实收取,不得盈余。
  四、收费单位应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并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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