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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中国银行支票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2-11-2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2)1853号
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银行收取支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报告》(新中银结(2002)7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中国银行自治区分行、各分支银行收取的支票凭证工本费按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的本票、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0.2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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