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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阳光购物广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1-2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136号
克拉玛依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阳光购物广场”进行物业管理收费考核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业主委托对“阳光购物广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确保“阳光购物广场”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给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1.50元/建筑平方米·月,此标准可下浮,但不得突破。
  二、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的内容包括:公共面积的清洁卫生(含门前三包、垃圾清运)、环境绿化、公共照明、保安、消防、机电设备、管线等公用设施的管理、运行、日常维护,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含二次供水及供暖)和污水排放以及代收水、电、暖费。
  三、综合服务费中不含公用设施、设备的折旧。租金中已包括综合服务费的,不得再向承租人另行收取。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自愿要求提供超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内容的其它服务项目,按有偿服务的原则,可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本批复核定的综合服务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自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止。试行期满后,你公司应及时将试行期财务决算情况报我局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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