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人训字第09401330330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奖:
(一)工作勤奋,服务认真或改进工作方法,有具体事迹者。
(二)爱惜公物,撙节公帑,有具体事迹者。
(三)宣导政令,增进民众了解,有具体事迹者。
(四)办理各项业务竞赛或活动,圆满达成任务,有特殊表现或成绩优良者。
(五)热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它与公务有关之行为,有优良事迹者。
(六)对上级交办事项,圆满达成任务,成绩优良。
(七)拒受馈赠,有具体优良事迹者。
(八)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经参采获致具体成果者。
(九)办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优良事迹者。
(十)奉派参加三十人以下之训练,其成绩在人数之十分之一以内者;奉派参加超过三十人之训练,其成绩在人数之二十分之一以内者。
(十一)未因代理职务领加给连续代理职务在一个月以上未满六个月,负责尽职,成绩优良者。
(十二)依相关规定处理眷舍,着有绩效且有具体事迹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功:
(一)对主办业务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领导有方,有具体优异事迹者。
(二)执行公务负责尽职,或主动为民服务,有具体优异事迹者。
(三)研究对业务有关之学术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经审查具有价值而采行者。
(四)执行紧急任务,或处理偶发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五)拒受馈赠,足为员工表率或品德操守优异,有具体事迹者。
(六)对上级交办重要事项,克服困难,圆满达成任务,着有绩效者。
(七)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经参采获致特殊优异成果者。
(八)办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贡献者。
(九)未因代理职务领加给连续代理职务在六个月以上,负责尽职,成绩优良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诫:
(一)懈怠职务或处事失当,情节轻微者。
(二)言行失检,有损公务员声誉,情节轻微者。
(三)对属员疏于督导考核,致发生不良后果,情节轻微者。
(四)对公物保管不善,损失轻微者。
(五)对上级交办事项,执行不力,情节轻微者。
(六)不听长官命令或指挥,情节轻微者。
(七)旷职连续达四小时,或一年内累积达一日者。
(八)办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时程或其它违失情事,情节轻微者。
(九)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情节轻微者。
(十)因疏于注意宿舍管理,致有违规情事而发生损害者。
(十一)宿舍借用人调职、离职、退休及受撤职、免职处分者,未依规定期限内迁出宿舍者。
(十二)管理宿舍人员依相关规定执行不力或新发生之占用案件,未实时查报处理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过:
(一)工作不力,或擅离职守,或因过失贻误公务者。
(二)处事失当或接受不当馈赠,有损机关声誉,情节严重者。
(三)对属员疏于督导考核,致发生不良后果,情节严重者。
(四)公物保管人未善尽保管之责任,情节重大者。
(五)对上级交办事项,执行不力,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情节重大者。
(七)旷职连续达一日以上,未达二日,或一年内累积达二日以上,未达五日者。
(八)办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时程或其它违失情事,情节严重者。
(九)宿舍借用人将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转借、调换、转让、增、改建、经营商业或作其它用途者。
(十)占用宿舍房地,且经沟通拒不搬迁者。
(十一)管理宿舍人员,就宿舍管理有匿报或不予处理情形者。
五、本表所列嘉奖、记功、申诫、记过之标准,得视事实发生之原因动机及影响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奖惩。
六、记一大功及记一大过之标准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七、记二大功及记二大过之标准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及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