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九二府人一字第09200174118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县政府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隶属高雄县政府,掌理警卫实施事项,兼受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署)之指挥、监督。
第3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员警;置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4条 本局设下列各课、室、中心,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行政课:勤务规划、警力配备、警察服制、设备标准、妨害风化(俗)行为取缔及职务协助事项。
二、保安民防课:保安警备措施规划与督导、集会游行许可、秩序维护、义勇警察组训与运用,战时警察工作、协助军事动员、民防、综合组训、防护、防情、民防团队督导及其它有关保安、民防事项。
三、训练课:警察教育训练进修、警察人员心理辅导及其它有关训练事项。
四、户口课:户口查察之规划推行及其它有关户口管理事项。
五、外事课:外侨管理及安全维护、涉外案件处理、警察纪录证明书核发及其它有关外事警察事项。
六、后勤课:财产管理、厅舍营缮、通讯、警察装备保养供应及其它有关后勤事项。
七、陆务课:船舶动员、大陆偷渡犯查处、大陆及港澳地区人民来台逾期停留催离遣送、非法工作或活动查处、综合两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务之业务。
八、秘书室:文稿缮核、资料汇编、事务管理、机要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研考、印信、出纳、法制及不属于其它课、室、中心事项。
九、督察室:勤务督导、考核、员警风纪维护、特种警卫及其它有关督察事项。
一○、保防室:保密防谍、安全维护、保防教育、社会治安调查、危害国家线索发掘与侦处及其它有关安全业务事项。
一一、信息室:警政信息系统规划与发展、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操作、管理与维护、信息教育训练与咨询服务及其它有关信息处理事项。
一二公共关系室:为民服务、新闻联系、民意机关联络及其它有关公关业务事顼。
一三勤务指挥中心:警察勤务之指挥、调度管制、协调联系与最新治安状况之管制、一一○报案管理及其它有关勤务指挥事项。
本局课、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分股办事。
第5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督察长、课长、主任、秘书、局员、股长、督察员、课员、调查员、巡官、技士、技佐、警务佐、巡佐、警员、办事员、书记。
第6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课员,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课员,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得视治安状况设分局;辖区人口数在十万以上之分局设六组办事;辖区人口数未满十万之分局设五组办事;山地地区之分局设四组办事;沿海之分局得增设一组办事;分局设勤务指挥中心及警备队。
分局以下设分驻所、派出所,并得划分警察勤务区。
分局于划定之山地管制区得设检查所,执行检查、管制任务。
第9条 分局置分局长、副分局长、组长、主任、队长、组员、巡官、警务佐、巡佐、警员、书记。
分驻所、派出所置所长、副所长、巡佐、警员;检查所置所长、警员。
前项所称所长,由警正组员、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长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员兼任。
第10条 本局对于分局、分驻所、派出所、检查所之设立及裁并,应报由警政署核准后,依规定程序办理。
第11条 本局得设下列各队、中心:
一、保安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分队长、小队长、警员。
二、刑事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组员、侦查员、巡官、警务佐、小队长、书记。
三、交通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组员、技士、分队长、技佐、警务佐、小队长、警员。
四、少年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组员、侦查员、警务佐、小队长、书记。
五、妇幼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组员、巡官、警员。
六、民防管制中心:置主任、课员、技士、技佐、书记。
刑事警察队设六组办事;交通警察队设三组办事,并得于交通繁杂之地区设交通警察分队兼受当地分局之指挥、监督;少年警察队设二组办事;妇幼警察队设二组办事。
第12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定,报由本县政府核定并报警政署备查;各分局、队、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该单位订定,报本局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除列警察官等者外,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4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