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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福利保障及服务中介费分配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 2000-09-2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的整改要求,为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要建立有利于调动导游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分配机制。导游员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出团津贴和服务中介费构成。导游员的基本工资和出团津贴,各有关单位可按导游人员资格等级、服务质量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但基本工资部分,不得低于省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每月350元的最低平均水平。导游服务公司兼职导游员按出勤天数计发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规定,旅行社、应为其专职导游人员投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使专职导游人员基本的福利、社会保险得到保障。导游服务公司也应为兼职导游员代办有关保险。

  二、服务中介费由旅游定点商店或其他旅游活动项目单位统一同旅行社结算,不得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导游、司机,更不允许私下收授高回扣。严禁发放和收取旅游团队“人头费”和“停车费”。旅游购物定点商店或其他旅游活动项目单位要同旅行社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服务中介费标准和结算方法等事项。协议书作为业务档案备查。

  三、合理解决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障问题,规范旅游购物定点商店和有关旅游活动项目单位的收入二次分配的管理。各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购物定点单位和有关旅游活动项目单位,应自觉加强自律。服务中介费用旅行社和导游、司机适当比例分配。
  违反本暂行办法者,根据国家和省旅游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9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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