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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纪委关于省、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4 生效日期: 2000-09-14
发布部门: 中共海南省纪委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0)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市县(区)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要坚持不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不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独资、合伙或参股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直接的商品、劳务关系,或者从事由政府投资以及审批项目的投标、承包活动。
  (三)借用、冒用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其经商办企业活动提供各种不正常优惠照顾、资金借贷或经济担保。
  (四)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合伙或者参股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和洗浴、桑拿、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政机关进行专项审批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和项目。
  (六)为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七)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的其他经商办企业活动。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技术或管理特长,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的,只要不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不妨碍市场的正常竞争,应予允许。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不得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招揽业务,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本规定从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向所在党组织和省纪委报告并予以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南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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