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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5 生效日期: 2002-10-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2]1650号

国家计委价格司: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区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积极部署,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为充分做好农民建房收费治理工作,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通知》下发后,我委及时予以转发,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参加,统一布置全自治区的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一是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自治区计委副主任任副组长,并下设办公室,以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也相继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二是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整个工作分为全面清理、自查自纠,汇总审核、专项检查和全面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同时要求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明确各自分工责任。三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深入各收费单位、农户认真进行调查,主要是采取与农户座谈、查看帐册票据、听取县乡有关部门意见等方法。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设立各职能部门的举报电话。五是专项治理工作与专项检查工作紧密结合。据统计,全自治区在这次农民建房收费治理和检查专项工作中,对344家单位进行了检查,查出违法所得金额92万元,实现经济制裁金额48万元,进一步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规范了收费行为。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清理整顿,坚决纠正乱收费。经过1993年以来的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大多数部门和单位能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政策,切实把农民的减负工作落到实处,农民建房收费相比以前减轻了很多,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通过清理农民住房建设收费,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国家和自治区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仍在收费。如农牧民宅基地使用证费,自治区已明令取消,但乌鲁木齐县土管局仍在收取;昌吉州某乡继续向农民收取已取消的土地管理费。二是自立项目乱收费。如乌鲁木齐地区收取的新建房用电增容费、新建房水集资费、占地押金等;博州某村向申请宅基地的农民收取房号费;昌吉州某乡向农户收取勘测划界费、空地建设耕地占用费;塔城地区向每户农民收取宅基地划拨押金500元。三是扩大范围收费。如乌鲁木齐县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农民自建住宅的配套费,即城市增容费同时提高标准。四是超标准收费。调查中还发现阿克苏地区农民建房中水电费的收取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层层加码。五是各种名目的罚款屡禁不止。
  针对出现的问题,今年又做了典型解剖,2002年6月,自治区委托新疆昌吉州物价局对呼图壁县工台乡土管所的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所2001年度在农民建房时向农民收取了四项费用。一是国有土地使用费,共收取29000元;二是土地勘测划界费共收取120678元;三是收取了2651元土地管理费;四是对该乡镇所在地沿街摊点收取了2700元的土地增值费,标准分别为100元/摊、300元/摊。目前,这四项费用已被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其所得金额155029元已被没收入库。通过这个案件分析,我们就可以清晰的看到乱收费产生的具体原因。首先,呼图壁县工台乡土管所属乡政府直接管辖的行政职能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能,但乡玫府对该所实行自收自支管理,该所人员工资、办公经费都依靠收费来解决,并且还负担着上缴乡财政经费的任务。这是乡土管所在审批农民建房时乱收费的根本原因。其次,乡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对土地收费政策认识不清,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土地征迁、土地划拨等环节应收取的费用概念上比较含糊,收费时模仿、攀比其他地方的做法,就高不就低,能多收就多收。再者,土地收费政策性强、业务复杂,加之深入农村对农民进行有效宣传一直是薄弱环节,农民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对国家的收费政策不了解,不知道什么费该收,什么费不该收,无法从缴费环节对乱收费进行有效抵制。以上乱收费行为大部分已分别得到纠正和处理。
  通过农民建房收费治理工作,发现造成上述乱收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受利益驱动,缺乏全局观念,法律意识淡漠,对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认识不够,越权出台收费项目和审批标准,使乱收费合法化,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二是农村财政困难,财政体制没有理顺,是造成乱收费的直接原因。农村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乡镇财政入不敷出,只有依靠向农民多收费来弥补财政不足。三是我区地、州、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当中,在机构变动过程中,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受到一定影响,工作有些滞后,部分地方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尚未落实和完成。四是农村收费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有些收费人员置国家收费政策于不顾,明目张胆乱收费、乱罚款、乱打白条。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建房过程中的乱收费问题,除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外,还必须从解决农村整个收费体制中存在的深层问题入手,否则,农民建房乱收费现象难以彻底遏止。

  三、汇总审核情况和政策建议
  (一)汇总审核情况。根据我区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各地州市上报的书面材料及入户调查情况,按照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我们认为自治区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核定为三项,一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标准为30元/证;二是土地申请表工本费,标准为3元/套;三是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开垦费,标准为500一2500元/亩,其中,一、二两项是保留收费项目,第三项是降低标准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有关政策建议
  1.改革目前农村乡镇管理体制,下大力气缩减编制,精简人员,全面推行会计中心结算制度,切断收费收入与支出单位之间的联系,消除乱收费的体制因素。
  2.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在清理整顿农民建房的基础上,在自治区范围内逐步推行这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一方面增强收费透明度,另一方面可以巩固农民建房收费治理成果。
  3.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农村收费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对收费规定没有很好的学习和研究。因此,应加强对农村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收费人员必须取得《收费员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4.认真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要免费向农民发放收费监督卡,使其入户率达到100%,规范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内容和项目,实施凭卡收费,卡以外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坚决制止非法的项目和费用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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