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致国务院的(57ぉ人调字第2937号“关于对原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复员军人的复工、复职问题的请示”阅悉。经我们研究后,认为对于原从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人员,复员以后,仍应按照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军人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允许他们复工、复职。复工复职以后,当留者留,当下放者下放,当退职者退职,均由原单位根据本人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