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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印发民政司关于火葬场建筑及设备问题的座谈纪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6-04-14 生效日期: 1966-04-14
发布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现将我部民政司在上海市南汇县召开六四型燃煤火葬炉安装技术现场会议时关于火葬场建筑及设备问题的座谈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全国解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在党政领导下开展了火葬事业,这对殡葬改革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火葬场的建筑方面,很多地方是贯彻了勤俭节约、经济实用的原则的;但也有不少地方执行勤俭办事业的精神不够,求大求全求洋,造成了严重的浪费现象。目前,全国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市大都建立了火葬场,今后建立火葬场主要是在五十万人口以下的市。建筑火葬场应根据市的人口多少、死亡率高低和火葬事业开展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火葬场规模的大小,防止不切实际地搬用大城市的框框。建筑造价应按当地的民用建筑的标准执行,办公和生活用房应与当地居民住房差不多,并且要注意做到有旧房利用的就不要新建。在设备方面,有旧物利用的就不要新制,能自己动手解决的就自己动手解决,少开支或者不开支经费。总之,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坚决遵照毛主席关于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教导,切实办好火葬事业。

附:    关于火葬场建筑及设备问题的座谈纪要(摘要)

             (1966年4月1日)

  今年三月十日至十九日,经部确定我们在上海市南汇县召开了六四型燃煤火葬炉安装技术现场会议。……
  会议在解决了火葬炉的安装技术问题以后,着重就火葬场的建筑及设备如何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的问题进行了座谈。……
  为了使今后新建火葬场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南汇县和各地建场的经验,经过会议讨论,认为建立火葬场必须注意掌握如下几个环节:


  一、场址选择
  火葬场场址选择,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场址选择不当,就有可能造成不方便群众、影响环境卫生、增加国家投资。因此,对于火葬场场址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事前不仅要请示领导和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而且还要听取群众的意见,防止因选择不当而搬家,造成浪费。火葬场的场址,必须根据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从方便群众、注意环境卫生、节约国家投资的原则出发。根据这个原则,在选择场址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离市区的距离要适当。既不能离市区太近,也不能离市区过远。离市区太近了,靠近居民区,不利于城市的环境卫生;离市区过远了,不仅不方便群众,而且还要增加水电安装和接运尸体的费用,从而增加国家开支和群众负担。
  第二,交通要方便。火葬场场址,最好设在有公路直达的地方,以便群众往来和接运尸体。如果交通不便,需要自己另行修建公路,势必大大增加国家投资。有些地方建场投资过大,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花在修建公路上的。
  第三,要适应当地风向的特点。火葬场场址,最好设在市区的下风头处,以利城市的环境卫生。如果当地西北风多,可设在市区的东南方向;如果当地东南风多,则可设在市区的西北方向。
  第四,要注意当地的地势和水位。火葬场场址,最好设在地势较高、水位较低的地方。如果火葬场的场址地势低、水位高,不仅不利于环境卫生,更重要的是炉子和烟道灌进水去,妨碍火葬炉的正常使用;如果填土加高,则势必要增加基建投资。
  第五,要尽量利用荒山劣地或公墓墓地,少征用或不征用耕地良田。


  二、建筑布局
  火葬场的建筑布局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本着节约用地、方便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场内环境卫生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全面安排。在规划设计的时侯,各项建筑既不要过于分散,也不宜过分集中。如果布局过于分散,不仅浪费土地、增加投资,而且也不便于使用和管理;如果布局过分集中,则影响场内的环境卫生,不利于职工的健康。火葬场的整个建筑布局,一般地可分设业务接待、职工生活、殡仪(如礼厅)、操作(如火葬间)等几个部分。其中业务接待、职工生活区与殡仪、操作区域必须适当分开;有条件的还要尽可能做到人行通道与接运尸体通道分开。


  三、建筑项目
  火葬场的建筑项目,应根据当前的实际需要,适当考虑到近期的业务发展,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建设,不要求全,把所有建筑项目都一下子建成。具体建筑项目,一般可包括火葬间、消毒间、停尸室、礼厅、骨灰寄存室、办公室、仓库、停车间、职工宿舍、厨房、食堂等。在这些建筑项目中,火葬间、消毒室、停尸室等是开展业务时所必须具备的,也是火葬场的主体建筑,应当首先建立起来,并要根据将来可能达到的最高火葬率做到一次定型;办公室、职工宿舍以及其它生活用房,可先建一部分,实行一房多用,以后随着业务的发展,职工人数的增加,逐步建立;礼厅不宜建筑过大,能够满足一般群众举行悼念时使用即可,个别需要举行大型追悼会的可借用机关礼堂举行;骨灰寄存室不要一下子建筑过多,能供三、五年使用即可;没有汽车的就不要建停车间。所有用房都要尽可能利用旧有房屋解决。


  四、建筑面积
  火葬场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当地人口多少、死亡率高低和火葬率逐步提高的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精打细算,防止盲目求大。会议着重讨论了五十万人口以下的市和县办火葬场的建筑面积。从南汇县和其它各地建场的经验来看,人口在二十万至五十万的市,建筑面积一般可控制在四百至五百平方米;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市和县,建筑面积可少于四百平方米。这个控制数字,各地与会同志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是可行的。


  五、建筑结构
  火葬场的建筑是属于一般的民用建筑,应当从经济实用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防止只图美观,片面求洋。各项建筑,一般可用砖木结构,不搞钢筋水泥结构;盖平房,不搞楼房。办公和生活用房,还可采用土木结构或“干打垒”的办法。室内地面,火葬间炉前、停尸室、消毒室,可采用水磨石地面;礼厅、骨灰寄存室可采用水泥地面;其它用房一般可采用砖、土地面。


  六、建筑造价
  火葬场的建筑造价,特别是办公和生活用房的造价,应当注意到同当地群众的居住条件相适应。各项建筑的造价要有所不同。原则上,办公、生活用房应低于殡仪用房;殡仪用房应低于操作用房。具体造价标准,各地可根据国家规定的当地民用建筑造价标准确定。


  七、火葬场的设备
  火葬场的附属设备,应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因陋就简,自力更生,分别轻重缓急,逐步完善。属于开展业务所必需、而内部又不能调拨的设备,如焚尸操作工具、化装消毒用具,骨灰寄存架以及电话安装等,可先行添置;凡是能通过内部调拨的设备,如桌椅板凳、办公家具、生活用具以及接尸的交通工具(在火葬场刚建立时可用人力三轮车,不一定要有汽车)等,可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的附属单位,内部调剂,逐步解决;凡能通过自己动手解决的室外附属设备,如平整场地、修路、绿化等,应尽可能地组织义务劳动或发动场内职工群众自己动手解决;凡是用费多的设备,如电源照明、自来水等,在路线长、花钱多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不办,采用煤油或汽灯、打水井来解决。
  上述几个方面,只要我们在建场过程中很好掌握,严格控制,就可以大大减少国家投资,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根据南汇县和其它地方的建场经验,经过会议讨论认为,新建一个火葬场(用燃煤炉)的总投资额:人口在二十万至五十万的市,一般可控制在五万至八万元;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市和县,一般可控制在五万元左右或者少于此数。至于少数造价标准较高的地区(如西北地区),可参照上述控制数字,相应地增加地区差价。省会所在地的城市,建筑质量可以稍高一些,投资额也可以稍多一些。
  座谈会还认为,殡葬工作是党和政府交给民政部门的一项光荣任务。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不仅要把火葬场工作认真抓好,更重要的是在火葬场建立起来以后,切实把以推行火葬为中心的殡葬改革工作,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使这一工作真正开展起来。通过座谈,进一步认识到改革旧的殡葬习俗,推行火葬,是思想文化战线上的一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殡葬工作,……要大力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思想,使群众自觉地实行改革,切忌强迫命令;必须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减少国家开支和群众负担,防止和克服单纯的营利观点;必须教育殡葬职工,认识殡葬工作的重要意义,热爱殡葬工作,积极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中小城市的火葬场要培养职工做多面手,实现“一专多能”,在有条件的地方殡葬职工还可试行亦工亦农制度;要在殡葬行业中发现和培养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树立标兵,开展比学赶帮超运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殡葬工作革命化,推行殡葬工作不断前进,以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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