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关依据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4 生效日期: 2000-08-14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价检[2000]217号

各市县及洋浦物价局(办):
  自《价格法》颁布实施后,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即新旧法律法规及规章在不同的范围内同时使用。最近一段时间,个别市县上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及法律救济表述出现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和混乱现象。据此,即如何纠正上述存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依据
  商品、服务价格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应引用相关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条文;处罚依据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文。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应引用相关的政策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相关的条文;处罚依据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相关的条文。

 

三、价格行政处罚法律救济的表述问题
  法律救济属行政补救。表述中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 条、第 十二条规定。其表述如:“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为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省局拟二侧《行政处罚决定书》例文。现随文发给你们,以便参考。
××市(县)物价局  (例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号
  被处罚人:×××学院
  地址:××市××路××号
  经查,被处罚人1999年9月按每人15000至40000元不等,向××(学生名)等67位扩招学生收取赞助款1903200元;同期,该校在吉林招收的36位学生按每生每年4800元(英语专业)和4500元(其它专业)收取学费,超过英语专业每生每年2200元和其他专业每生每年1800元的国家规定标准,多收费95900元。两项合计多收费1999100元。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高等、中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9]212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扩招有关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计电[1999]82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第七条第(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 条第三款第(五)、(六)项的规定,被处罚人上述行为属于乱收费,并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所收取的赞助费和多收费1999100元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 条规定,经审理,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199910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1999100元上缴××市(县)物价局罚没款帐户。如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开户银行:银行名称,帐号:××××××。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市(县)物价局(例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号
  被处罚人:××水电公司
  地址:××市××墟
  经查,被处罚人于1999年1至9月间,对该地区使用不足100KVA变压器的用电户收取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收取电费金额47316.25元;对××(酒店名)等15家旅店宾馆100KVA以上用电户,按每KVA计6度电变压器损耗,比规定的计算方式多计变压器损耗60267度,每度电价0.922元,收取金额55566.17元;对××酒店用电高于考核功率因数没有按规定给予奖励电费9054.54元。以上三项合计金额111936.96元。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多收的111936.96元属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条第(二)项规定,经审理,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111936.96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111936.96元上缴××市(县)物价局罚没款帐户。如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开户行:银行名称,帐号:××××××。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