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2000]639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财政局、工业(工交)局、审计局、监察局、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管理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我省医疗保险银行IC卡的各项收费行为,维护广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取消和降低医疗保险银行IC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决定取消对只开通医疗保险功能的银行IC卡收取的年费、挂失手续费,工本费标准降低为每卡20元。
二、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0年8月2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