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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关于小达阳光小区和“苑中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7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113号
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小区和“苑中园”小区已通过整体验收。根据你公司提出的申请,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两个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进行了考评。按照《克拉玛依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克政办发[2001]6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你公司提供服务的阳光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36元/建筑平方米;“苑中园”小区为0.35元/建筑平方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内容为:公共卫生、垃圾(积雪)清运、绿化管理、小区治安、公共照明、室外排污管道疏通、公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代收水、电、暖费等。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后,原批准你公司收取的居民卫生费同时停止收取。
  二、你公司应在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提取四分之一作为公用设施设备及居住环境维护和管理服务专项开支,并单独列帐,其使用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三、住宅区内办公和商业用房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可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即办公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150%收取,商业用房按200%收取。具体可根据物业所处位置和享受服务程度,在不突破规定收费标准内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收取。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开展以业养业、多种经营,降低服务成本。同时每六个月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布,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接此通知后,你公司应在20日内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将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严格遵照执行,同时搞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今后将根据《办法》要求,每年考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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