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琼地税发[2000]198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和征收规范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在我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等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所得税带征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二、采取核定所得税带征率征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所得税带征率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按下表规定的所得税带征率计算的税额。
  所得税带征率表
  实行核定所得税带征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所得税带征率

  三、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先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然后对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再统一按收入总额依1%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无论是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还是委托国税部门代理征收管理,都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带征率;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带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收入额的核定不能低于国税部门核定的收入额。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和新带征率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新的政策贯彻落实。

  六、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带征率于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中的有关带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6月1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