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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院审判长选任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 2000-05-12
发布部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海南省法院合议庭职能,建立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审判长主持下的合议庭负责制。


    第三条   审判长选任工作,应遵循依法实施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德能突出、资历兼顾原则;动态管理原则;积极稳妥、逐步深化原则。

 

第二章 审判长任职条件

    第四条   审判长除《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秉公执法,声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党纪、政纪处分,近一年内未发生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错案。
  (二)具有审判员职务;任助理审判员二年以上,且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历;任助理审判员三年以上,且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获得法律专业硕士是学位以上的助理审判员,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能够独立承办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独立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质量较好。
  (五)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调研能力。
  (六)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助理审判员任命为审判长的,在职数限额内,应通过法律程序,任命其为审判员;在未被任命为审判员前,组成合议庭时应按法律规定为其配备相应职务的审判人员。

 

第三章 审判长的配备和选任程序

    第六条   审判长的配备数,由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各庭需合议庭数确定。


    第七条   审判长的选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工部门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公布审判长选任资格条件、拟选审判长名额及有关事项。
  (二)凡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审判人员,均可向各审判庭庭长提出书面申请,报本院政工部门审核。
  (三)全省法院审判长候选人必须经过业务考试。考试由省高院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
  (四)各审判庭负责提供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推荐人选的有关资料,政工部门组织考核。
  (五)由政工部门将考试考核合格的拟任审判长人员名单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审判长人选。院长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任命审判长,颁发证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   选任的审判长原则上在本庭任职,选任数不足本庭拟选名额的,在全院范围内调整。


    第九条   审判长实行三年一选制。

  第十第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是当然的审判长。

 

第四章 审判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审判长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确定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在案件审理活动中的分工和职责,负责确定案件的审理方案,主持庭审和合议庭评议。
  (二)主持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签发裁判文书和其它诉讼文书,依法就诉讼程序问题做出决定。
  (四)就重大各复杂疑难案件建议庭长报请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二条   审判长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合议庭成员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审理案件;
  (二)贯彻实施审判方式改革意见,强化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的职责,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保障裁判公正;
  (三)遵纪守法,维护法官形象。

 

第五章 审判长与庭长的关系

    第十三条 庭长(副庭长)与审判长的行政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审判业务上是指导监督与被指导监督关系。审判长应主动向庭长(副庭长)报告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庭长(副庭长)有权监督案件的审理情况。

 

第六章 对审判长的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法院应结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和审判质量量化考核办法,由审判委员会对选任的审判长在履行职责中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案件公开开庭率(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年度结案数和结案率;
  (三)执行审判程序规定情况;
  (四)案件当庭宣判率;
  (五)案件裁判文书质量;
  (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办案质量情况;
  (八)遵纪守法情况;
  (九)其它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审判长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其审判长职务:
  (一)任期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担任审判长期间,所审理的案件有2件以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为错案并应当承担责任的;
  (三)不能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制所确定的工作任务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审判长职务的;
  (五)本人提出辞职并经组织批准的;
  (六)因工作调动的;
  (七)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第十六条   免除审判长职务,由分管副院长提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院长发布命令。


    第十七条   审判长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选任程序,从其他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中补选

 

第七章 审判长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审判长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审判纪律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章 审判长的待遇

    第十九条   审判长在任职、期间享受下列待遇:
  (一)享受审判长岗位津贴;
  (二)优先参加定期业务培训,优先获得进修深造和考察机会。
  (三)德才表现优秀且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晋职晋级。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法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下发执行前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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