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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 2002-09-1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2]1316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函》(新教财[2002]76号)收悉。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7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加强汉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新政办[1999]22号)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和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实施以新知识、新理论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完善继续教育法规制度。经研究,现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发证等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五年税产学习时间不少于240学时,五年为一个学习周期,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60学时,小学教师每人每学时1.10元、初中教师每人每学时1.40元、高中教师每人每学时1.80元。

  二、计算机上岗培训费,理论80课时每人每学时1元,上机80课时每人每学时3元。

  三、考核收费标准
  (一)机上岗培训考核费50元(含三门考核和报告费);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费每人收费40元。

  四、报名费收费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每人每次报名费5元。五、资格认证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认证费:1000元,用于对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工作的资格考核评估、指导检查教学及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教育基地的铜牌挂牌费用。

  六、证书收费标准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每本5元;
  (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每册2元。

  七、各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新价非字[2000]38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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