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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市辖团场中小学借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4 生效日期: 2002-07-2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88号
农七师一二九团、一三0团、一三七团:
  近期,我局对市辖部分团场学生家长反映的借读费收费问题进行了调查,考虑辖区团场受灾情况和团场职工收入实际,为减轻职工负担、稳定职工队伍,经研究并商农七师计划委员会,决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降低市辖团场中小学借读费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初中由原900元/生·学期调整为600元/生,学期;小学由原600元/生·学期调整为400元/生·学期。
  二、收费范围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委员会新价非字(2000)17号文件执行。
  三、各团场要从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将此次政策调整落到实处。各中小学校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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