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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液化石油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2 生效日期: 2000-02-23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价工字[2000]33(481)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省属燃气企业:


  根据我局《关于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琼价工字[1999]3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近进口液化石油气到岸已完税成本及国内市场价格情况,现将我省各环节液化石油气档次销售指导价公布如下:


  一、一级气站批发指导价格4100元/吨。

  二、一类价区(海口、琼山、琼海、文昌、定安、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东方)内二级气站批发指导价4466元/吨(每瓶67元),零售指导价72元/瓶;二类价区(三亚、万宁、儋州、洋浦、白沙、乐东、琼中)内二级气站批发指导价4533元/吨(每瓶68元),零售指导价73元/瓶;三类价区(陵水、通什、保亭)内二级气站批发指导价4600元/吨(每瓶69元),零售指导价74元/瓶。上述零售指导价均未含送货上门劳务费。

  三、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必须在上述规定指导价范围内定价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上述指导价规定、自2000年2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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