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伊州价费字[2002]第050号
州直各县(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了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我州基础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教育厅(新计价费字[2002]566号)《关于自治区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收费标准有关间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现就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州中小学信息技术课学费、杂费(含软件费、电教教材费)的收费标准为:高中每生每学期6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0元。此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县(市),各学校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本校计算机的配置情况及课时量下浮执行,并将本县(市),各学校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本校计算机的配置情况及课时量下浮执行,并将本县(市)、本校执行标准报伊州计委(物价局)、教育局审批。
二、信息技术课学费、杂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时必须公示收费标准,并登记在《中小学收费登记卡》上。
三、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即人均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及其他家庭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信息技术课学费、杂费。减免时须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父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班主任提出意见,由学校审核批准。每学期以县(市)为单位,将各学校减免情况报州教育局备案。
四、中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课,并收取学费、杂费,必须按规定标准配置计算机教室(具体的中小学多媒体计算机教室装备配置标准附后),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计算机专职教师,严格按照国家教学大纲和要求,完成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课时,并保证每周3课时的上机操作,
五、各县(市)物价、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课资格及收费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学校,坚决不能收费。州物价、教育部门将按照自治区新计价费字[2002]566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对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并收取学费、杂费的学校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各县(市)物价、教育部门可根据自治区规定的配备标准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学校可由县(市)物价、教育部门向州物价、教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学校由州物价、教育部门联合下发文后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未经州物价、州教育部门联合审批或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各县(市)物价部门不予办理《收费许可证》。
六、各县(市)物价、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已配备计算机学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及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学校,除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外,并按《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公开曝光。对不严格执行计算机教室建设规范和教学计划的、不使用由自治区教育厅审定公布的教学软件和教材,挤占、挪用收费收入的学校,将取消其收费资格。
七、各学校在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存当地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各县(市)请于6月15日前,将需验收学校的名单及申请报告报州物价局和州教育局。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1.中小学配备计算机说明
2.自治区(高中)多媒体计算机教育装备标准
3.自治区初中、小学多媒体计算机教育装备标准自治区(高中)多媒体计算机教室装备标准
一类 二类
驱:1.44MB;CD-ROM:40X;显示器:14'数控彩显;网卡:10/
100M自适应;操作系统:中文版WINDOWS NTServer4.0;随机
软件:启动光碟.服务器管理软件
1.44MB;CD-ROM:40X;显示器:15'数控彩显;声卡;操作系
统:中文版WINDOWS98光盘版软件;耳机麦克风;网卡:10/
100M自适应
44MB;显示器:14'数控彩显;声卡;网卡:10/100M自适应;硬盘
还原卡;耳机麦克风
说明
1.本标准是根据2000年国内计算机市场主流机型的配置标准制定的。今后各中小学配备计算机,应选择当年主流机型的配置规格。
2.本标准将完(高)中、初中和小学各分为二类,各校可根据学校规模、教学需要选择适当的类别配备计算机。有条件的中、小学也可选择高一类的标准配备计算机。
3.“()”内的数字为选配,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选择配备。
一类 二类
自治区初中、小学多媒体计算机教室装备标准
一类 二类
1.44MB;CD-ROM:40X;显示器:15'数控彩显;声卡;操作系
统:中文版WINDOWS2000 Server光盘版软件;耳机麦克风;网
卡:10/100M自适应
44MB;显示器:14'数控彩显;声卡;网卡:10/100M自适应;硬盘
还原卡;耳机麦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