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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物价局关于制定兵团农五师低压电网维护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5-2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博州价重[2002]21号
农五师电力公司
  农五师电力管理体制已理顺,团场电网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为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打好基础,现观依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工交字(1999ぉ59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同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农五师实际情况,测算出各团场电网低压维护费。现将农五师各团场电网低压维护费的标准通知如下:   1.低压电网维护费为每千瓦时0.16元。
  2.最终到户电价
  最终到户电价=各分类用电目录电价+低压电网维护费
  经营电价:0.55+0.15=0.70元/千瓦时
  照明电价:0.45+0.20=0.65元/千瓦时
  工业电价:0.37+0.15=0.52元/千瓦时
  农业电价:0.35+0.15=0.50元/千瓦时
  以上分类电价为各团场抄表到户电价;取消团场变场电价;农五师师部(市区ぉ分类电价仍按现行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不得在规定的电价以外加收任何费用。
  3.根据国家财税字(1998ぉ47号文件《关于免征农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此次制定的团场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相应的税金。
  4.严格按照规定的电价执行,望电力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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